齐鲁最美检察官-杨晓颖


[日期:2020-11-05 13:59:00]
来源:
作者:

十三年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守公诉岗位一线。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杨晓颖始终孜孜不倦地奋进与追求,凭着敢于担当的政治素养、深厚扎实的业务功底和精益求精的探索精神,只争朝夕、不负韶华,诠释了新时代女检察官对党忠诚、敢于担当、甘于奉献的铁骨柔情,先后被授予“全国公诉标兵”、“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全省检察机关先进个人”“全省最美检察官”“全省十佳公诉人”等荣誉称号。

2020年9月8日,河南省原副省长徐光受贿一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杨晓颖作为这起最高检指定管辖的省部级案件的公诉人,从今年1月10日提前介入该案后,就没有休息过一个完整的假期,累计加班300多小时,审查案卷70余册近万页,往返北京、济南等地数千公里。尤其在新冠疫情猛踩“刹车”之际,他们专案组一行人的办案步伐却从未停滞。大年初二,杨晓颖就结束长假提前返回工作岗位,在其他同志因回外地老家过年需要隔离的情况下,一个人承担了专案组半个月的工作;而当她出差外地办案回青后,也是在办案区伴随着案卷一起度过寂寞却充实的隔离期。历经九个月的努力,专案组圆满完成了提前介入、提审讯问、提起公诉、出庭公诉等重要任务,最高检、山东省检察院等公众号对专案组坚持办案防疫两不误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报道。他们这个包括副检察长、公诉骨干等在内的办案团队也被同事们亲切地称为疫情战中的办案“尖刀班”。

 

杨晓颖就是这样将自己的一腔热情倾注到检察事业中,用看似柔弱的肩膀扛起了一名检察官的责任与担当。2011年,杨晓颖参与办理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列案件,该案系建国以来青岛办理的最大涉黑案件,在全国引发广泛关注。杨晓颖将尚在哺乳期的儿子交给老人照顾,在几个月的时间内昼夜加班,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抽丝剥茧,仔细甄别证据,提出补充侦查事项60余条,改变侦查机关定性3起,形成了长达几十万字的审查报告。庭审阶段,面对几十名被告及庞大的辩护队伍,她针对不同被告人的不同心理状态和认罪态度,制定了详尽的法庭讯问和举证质证提纲,有力地驳斥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最终使被告人在强大的证据面前全部低头认罪,法院采纳了全部公诉意见。

从检13年,杨晓颖始终工作在公诉一线,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000余件,力求把每一个案件办成精品,在一个又一个的精品案件中践行她的法治追求,被领导誉为“有工匠精神的检察官”,并被评为“全省检察业务专家”和“全市检察业务尖子”。

 

 

2014年,杨晓颖承办了山东省首例“老鼠仓案”——中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经理厉建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该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为新型犯罪,受到国内证券界和司法界高度关注。面对专业性极强的新型经济犯罪,杨晓颖在短时间内恶补金融知识,详细研究全国“老鼠仓案”判例,面对几十本厚厚的卷宗和数千份股票交易明细,她一页一页翻看,一笔一笔核对。经过细致审查,她发现侦查机关遗漏了关键基金的部分交易记录,为了准确指控犯罪,她会同侦查人员前往上交所、深交所补充调取证据,成功追诉一笔两千多万元的犯罪事实。
还未等杨晓颖为成功追诉漏罪松口气,又一个难题摆在她面前。刑法第184条第4款规定利用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对于该罪能否适用“情节特别严重”存在很大争议。杨晓颖仔细研究了立法规定和司法判例,虽然国内“老鼠仓案”尚没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判例,但本案涉案数额达九亿余元,获利一千余万元,远远超过“成交额250万以上、获利75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标准。从立法层面,她认为刑法第184条第4款的规定是对第1款两个量刑档次的全部援引,既包括“情节严重”也包括“情节特别严重”。经向领导汇报后,该案以厉建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提起公诉。法庭上,经过激烈的法庭论辩,法院采纳了全部公诉意见。该案成为全国首例以“情节特别严重”起诉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老鼠仓案”。该案判决不久后,最高检和最高法分别以第7批和第13批指导性案例明确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具有“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杨晓颖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坚持用法律人的思维传递法治精神,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浙江、河北、陕西等地检察机关多次邀请她为当地检察干警授课。2016年,她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巡回宣讲团,在全省巡回宣讲,山东卫视“齐鲁先锋”栏目对其先进事迹进行了专题报道。2017年,她代表山东检察机关参加了全国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在中央电视台演播室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娴熟的论辩技巧从全国一百多名公诉精英中脱颖而出,问鼎检察系统最具含金量的荣誉——“全国公诉标兵”,成为山东检察机关首位获此殊荣的女检察官。2019年,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荐,她登上《民主与法制》杂志封面,和其他四位来自全国检察机关的优秀检察官一起,向全国读者讲述了新时代女性公诉人的法治故事。

 

Copyright © 2017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7022784号-1

技术支持: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