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


[日期:2024-10-23 1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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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

将“民主智慧”转化为

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动能

民主党派

无党派人士“益心为公”志愿者

提报公益诉讼线索近万条

 

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11件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总结推广各地的典型经验,彰显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履职成效。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实践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引导公众广泛有序有效参与检察公益诉讼,2021年以来,最高检部署建设“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在中央统战部和各民主党派中央的大力支持下,各地民主党派成员纷纷加入“益心为公”志愿者队伍,辅助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特别是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中加强民主监督和检察监督的协同,围绕重点领域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保障长江流域自然资源安全等方面,辅助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效果突出的案件,共同为美丽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据统计,截至2024年9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招募注册“益心为公”志愿者9.4万人,其中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3.2万人,这些志愿者在参与辅助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共提报线索9645条,参与案件咨询3874人次,参加听证4604人次,参与跟踪观察16887人次。

 

此次发布的11件典型案例中,志愿者涵盖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等8个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案件类型涉及城市污水排放治理、长江滩涂保护、大气污染整治等领域。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借助各党派相关领域志愿者的专业知识背景和专门技术资源,开展线索评估、调查取证,助力快速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公益损害,修复评估落实到位,构建完善“检察监督+民主监督”的履职新模式,真正将“民主智慧”转化为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动能。检察机关邀请志愿者辅助办案的同时,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此外,检察机关加强与人大、政协、行政机关、民主党派的工作协同、履职协作,整合多方资源,推动民主党派“嵌入式”辅助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凝聚护航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最高检将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与中央统战部、各民主党派中央共同研究拓展深化的思路措施。同时,主动将“益心为公”志愿者工作融入国家健全志愿服务体系的大局,进一步创新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新样态,助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关于印发

《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

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各民主党派中央和无党派人士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的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益心为公”志愿者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共同做好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更好助推美丽中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城市生活污水直排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1件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10月9日

 

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

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目录

 

1.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城市生活污水直排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民革)

 

2.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倾倒建筑垃圾破坏绿心生态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民盟、民进)

 

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某船厂非法占用长江滩涂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农工党)

 

4.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长江岸线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致公党)

 

5.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船舶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农工党、民进、九三学社、民建)

 

6.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沱江支流老河堰溪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九三学社)

 

7.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长江流域重要水源地长冈水库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民进)

 

8.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消落带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台盟)

 

9.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企业探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民建)

 

10.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湿地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九三学社、农工党、无党派人士)

 

11.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微生物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致公党)

 

1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城市生活污水直排

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民革)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城市污水管网建设 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 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 

 

【公益损害事实】

 

湖北省老河口市辖区内的李家沟是一条长约6.5公里的自然河流,流经老河口市主城区上游后汇入汉江。2018年以来,李家沟沿岸截污管网存在破损、堵塞情形,致使生活污水外溢,并形成大量黑臭水体,破坏汉江水域生态环境。

 

【志愿者辅助检察履职】

 

2022年初,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老河口市院)接到具有环境保护领域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民革党员)反映的李家沟沿岸生活污水直排线索,经初步调查后正式立案。老河口市院邀请提供线索的志愿者前往现场调查取证,查明李家沟沿岸存在多处截污管网破损、堵塞及污水直排情形,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2022年1月27日,老河口市院向老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李家沟沿岸的排污口、破损管网进行集中整治,全面依法履职。同年3月18日,市住建局回复称,排查发现李家沟沿线12处排污管网破损、堵塞问题,已制定维修改造计划及清淤方案,将于4月底完成整改工作。

 

2022年5月,老河口市院开展跟进调查发现,行政机关排查出的管网破损、淤泥堵塞问题未彻底整改,且存在其他污水直排、雨污混流情形。同年7月2日,结合环保领域“益心为公”志愿者的专业建议,老河口市院委托湖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排污口的生活污水进行水质检测。经检测发现,上述点位水体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检测值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市住建局未全面有效履行李家沟沿岸生活污水直排监管职责,导致汉江水域生态环境持续受到侵害。

 

2022年7月14日,老河口市院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市住建局对老河口市李家沟沿岸违法排污全面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提起诉讼后,市住建局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组织施工,对所有污水直排点进行了纳管收集,更换维护沿岸19处破损管网,新铺设污水收集管网3.8公里,彻底清理沿岸污水淤积。2022年11月23日,老河口市院举行公开听证,邀请提供线索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及3名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经过听证,各方一致认为生活污水直排问题已得到有效治理。老河口市院据此依法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市住建局未对老河口市李家沟沿岸违法排污全面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违法。同年12月28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城镇污水处置是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的重点内容之一。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将发现的污水直排问题提交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并参与辅助调查,形成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与民主监督的有效协同,提升了监督质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2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倾倒建筑垃圾

破坏绿心生态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民盟、民进)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建筑垃圾治理 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 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 

 

【公益损害事实】

 

2021年7月至8月,严某甲、严某乙安排长沙某运输公司将675车工程渣土倾倒在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控制建设区内的林地上。截至2023年4月,上述建筑垃圾仍未被清理,且附近新增多处建筑垃圾,绿心生态处于持续受损状态。

 

【志愿者辅助检察履职】

 

2023年4月初,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心区院)在履职中发现,严某甲、严某乙存在破坏绿心地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天心区院先后三次邀请环境法学专业的“益心为公”志愿者(民盟盟员)和林业专业的“益心为公”志愿者(民进会员)参与实地调查走访、现场勘验,查明案涉建筑垃圾主要为工程渣土,占地约3.8亩,体量约6750立方米。2023年8月8日,天心区院对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同年10月16日,向区城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在绿心地区内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理,妥善处置已倾倒的建筑垃圾,并对绿心地区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问题进行全面严格监管。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后,区城管局未进行书面回复。

 

2023年12月28日,天心区院邀请民盟“益心为公”志愿者和其他政协委员跟进调查,发现区城管局仅对严某甲、严某乙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责令立即改正的行政处罚,案涉建筑垃圾未开展实质性清理,区城管局未全面依法履行职责。

 

2024年1月19日,天心区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区城管局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对在辖区绿心保护范围内违法倾倒的建筑垃圾依法进行处理。提起诉讼后,区城管局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投入近90万元清运全部建筑垃圾共计1.5万余吨,在原址铺设草皮并栽种树木;在案涉路口增设限高门,并加强日常巡查。

 

2024年3月12日,天心区院联合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7家单位签订《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办理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案件的意见》,并举行2024年“检护绿心”主题公益活动。同年6月14日,天心区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民盟天心区工委副主委)、湖南生态保护联合会、人民监督员等参加,以现场体验方式验收整改成效,各方一致认为案件已达到结案标准。2024年6月18日,天心区院依法作出撤回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针对在生态绿心地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具有专业知识的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积极参与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为检察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跟进调查和起诉审查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检察机关以“诉”的形式推进监督意见刚性保障,形成“检察监督+民主监督”合力,保障绿心生态屏障和生态服务功能有效释放。

 

3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某船厂非法占用长江滩涂

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农工党)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长江滩涂保护 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 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

 

【公益损害事实】

 

2019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某船舶修造厂非法占用长江口滩地生产作业30余年的问题列入整改清单。随后,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清退所占滩涂,因土地租赁关系证据不充分被裁定驳回。此后,滩涂清退整改工作陷入僵局,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

 

【志愿者辅助检察履职】

 

2022年8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崇明区院)从上海市崇明区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办)获取该案线索。崇明区院依托“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邀请具有生态环境、土地规划等专业背景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农工党党员)全程协助办案。

 

崇明区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梳理了该地块周边滩涂、河道名称和管理权限变迁历程,分析长江滩涂基本情况和案涉地块历史现状,前往市、区两级近10家职能部门调取了100多份1000余页证据材料,经比对图斑特征与历史资料,查明船厂所占地块性质为滩涂湿地,确认了该船厂长期非法占用国有自然资源的事实。

 

2023年5月,崇明区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等规定,分别对具有相应监管职责的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区水务局)和属地镇政府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长江岸线监管和河长职责。区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以区河长办名义多次牵头召开区政府专题推进会,并向属地镇政府发函,要求按照区政府专题会议要求加快推进涉案船厂占用河道滩涂的清退整改工作。镇政府虽回复但未实质履行拆除违章建筑的职责。

 

崇明区院经跟进调查发现,涉案船厂虽停止生产作业,但滩涂清退工作仍无实质进展。志愿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指出本案的核心是拆除滩涂上的违法建筑,镇政府具有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执法权。崇明区院结合志愿者提出的意见以及水务部门的履职情况,于2023年8月以属地镇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镇政府履行河长职责拆除长江滩涂上的违法建筑。诉讼期间,镇政府于2023年9月拆除了违法建筑,并依法给予了涉案船厂适当补偿。随后,区水务局在涉案滩涂开展了生态修复工作,志愿者为修复方案的完善提供了专业意见。2023年11月,因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

 

【典型意义】

 

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的行政机关长期无法解决的船舶修造厂非法占用长江滩涂问题,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积极参与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参与检察机关多个环节的辅助办案,为检察机关在认定违法事实、精确确定监督对象、出具生态修复方案等方面提供了重要支持,形成监督合力推动解决了长江滩涂被长期侵占的“硬骨头”问题,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4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长江岸线环境污染

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致公党)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岸线环境整治 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 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

 

【公益损害事实】

 

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长江(马鞍山段)东岸,多家“散乱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砂石、物料露天堆存、抑尘措施不到位、防污整改不彻底等问题,造成长江岸线生态环境污染。

 

【志愿者辅助检察履职】

 

2022年2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将长江(安徽)经济带生态警示片反映的岸线环境污染问题线索逐级交办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花山区院)。该院经初核发现,案涉砂石、物料已基本清理,“散乱污”现象得到初步整治,遂未立案。2022年8月,“益心为公”志愿者(致公党党员)等积极投入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活动,应花山区院邀请开展长江生态问题治理“回头看”,发现上述地块又露天堆放大量砂石、物料,周围无围挡、无防尘网设施,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持续损害,及时提出民主监督意见。

 

2022年8月25日,花山区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该院再次邀请志愿者赴现场勘查,并通过航拍取证等开展调查核实,查明开发区内有四处砂石、物料堆积群,高度约4米、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呈完全裸露状,扬尘明显。2022年9月16日,花山区院向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环境污染监管职责,对露天堆放砂石、物料进行清理,对占地污染环境进行整治。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后,该部门既未及时回复,亦未作任何整改。

 

2022年11月28日,花山区院依法向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环境污染监管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起诉书后立即开展整治工作。同年12月12日,花山区院邀请志愿者共同开展跟进监督,确认现场露天堆放的砂石、物料清运完毕,占地污染环境得到整治。因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经花山区院建议,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调查取证、公开听证、跟进调查,全流程接受民主监督,有效提升办案质效。借力志愿者专业优势解决案件争议问题,推动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为打造生态优、城乡美的长三角“白菜心”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5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船舶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

农工党、民进、九三学社、民建)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长江船舶污染 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 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  

 

【公益损害事实】

 

江苏省江阴市船闸地处锡澄运河入江咽喉,距离长江主航道仅1.5千米。夏港待闸区右岸河堤、河道处长期堆积着大量船舶废弃物和垃圾,造成运河国考断面水质超标,污染长江水环境。

 

【志愿者辅助检察履职】

 

2022年8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阴市院)通过“智慧公益诉讼平台”发现上述线索,后纳入最高检长江船舶污染治理专案,无锡、江阴两级检察机关成立联合办案组。同年8月30日,江阴市院对该线索立案。

 

办案组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农工党党员)参与办案,通过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专业检测等,对案涉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情况开展评估,查明待闸区水体氨氮、化学需氧量超标,长江水环境受到污染。

 

2022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江阴市院向相关部门分别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闸区水域船舶垃圾偷排偷倒行为监管;建议市水利局实施水域垃圾清理并加强河道水面日常保洁;建议夏港街道办及时清运岸上垃圾并保持岸坡清洁。

 

因涉案职能部门多、整改推进缓慢,2023年1月,江阴市院推动市政府召开协调推进会,明确牵头部门和监管责任主体的各自分工。会后,各部门按要求推进整改,共督促清理垃圾千余吨、规范处置案涉危废,并推动开展待闸区水陆域环境双随机检查。

 

2023年1月31日,最高检长江船舶污染治理专案组进行实地督导。民进、九三学社的三名“益心为公”志愿者结合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活动,积极参与现场交流,提出专业性建议,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观察。针对督导组提出的改进意见,夏港街道办在待闸区右岸增设8个船舶生活垃圾收集点位,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增设警示牌、监控点位和监控摄像头等完善配套设施,相关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和联动执法机制。

 

2023年9月27日,无锡两级检察机关联合召开现场听证会,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民建会员)和部分人大代表等担任听证员。听证员一致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履职整改到位,夏港待闸区水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并对加强长江船舶污染联防联治提出建议。2023年11月,江阴市院联合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会签《长江船舶污染防治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加强和规范长江船舶污染公益损害防控。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长江船舶污染案件中,运用四级联动模式推动专案办理。针对办案中涉及的专业问题,借助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资源,快速查明案件事实和公益损害情况,督促各职能部门形成合力、落实整改。以公益损害预防理念为引领,联合行政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实现长江船舶污染联防联控,为长江大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6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沱江支流老河堰溪水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九三学社)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长江支流水环境治理 农村人居环境 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 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

 

【公益损害事实】

 

流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内江市资中县的老河堰溪是长江一级支流沱江的支流,是当地重要的生活用水和灌溉用水水源。2024年3月,因上游畜禽养殖企业养殖污水直排入河,沿岸生活垃圾随意入河,老河堰溪(资中县归德镇大龙村段、跳登埔段)总磷、化学需氧量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质为劣V类,不符合灌溉水源标准,造成区域水环境严重污染。

 

【志愿者辅助检察履职】

 

2024年3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资中县院)在开展美丽乡村建设专项活动发现该案线索,经初步调查发现,案涉行政职能部门较多且职责存在交叉,资中县院向“益心为公”志愿者(九三学社资中委员会主委)通报了相关情况,该志愿者及时组织水环境治理专业的党派志愿者前往现场,并联系了专业检测机构开展水质检测。资中县院同步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内江市院)汇报案件情况,内江市院派员参与现场勘验和水质检测工作。经检测,老河堰溪(资中县归德镇大龙村段、跳登埔段)总磷、化学需氧量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质类别为劣V类,水质状况为重度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资中县院分别于2024年3月26日、28日对资中县归德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归德镇政府)、资中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检察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行政相对人等方式,查实位于老河堰溪上游的某农业发展公司将畜禽养殖粪污产生的沼液以及未规范处置的沿岸生活垃圾均直排入老河堰溪,导致水环境污染。资中县院分别于2024年3月27日、4月17日向归德镇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归德镇政府加强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报告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建议县农业农村局督促辖区内养殖企业加强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归德镇政府、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并书面回复称已要求完成对养殖污染问题的全面整改。2024年6月5日,志愿者与资中县院、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一同前往现场核实整改情况,确认水质符合灌溉水源标准;企业对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备进行了提级改造,排放达标。同时,各方在现场召开“政协+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民主监督”办公会,相关单位建立农村水环境治理工作协作机制。会后,内江市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大农村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力度,督促养殖场完善和配备粪污处理设施、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

 

【典型意义】

 

农村人居环境中的小流域治理是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对于涵养水源、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聚焦农村人居环境中的小流域治理难题,借助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的专业力量,邀请志愿者参与调查取证、跟进调查等办案环节,改善农村环境,护航乡村振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共同良性发展。

 

7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长江流域

重要水源地长冈水库

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民进)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长江流域水源地保护 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 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  

 

【公益损害事实】

 

位于江西省兴国县长冈乡的长冈水库,于2022年10月列入“长江流域重要水源地名录”,属于国家级饮用水水源地。近年来,该水库存在畜禽养殖污染、废弃船舶机油外泄、缺乏日常管护等问题,造成水质严重下降,影响整体水环境质量。

 

【志愿者辅助检察履职】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兴国县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民进会员)提报的上述问题线索后,主动邀请志愿者参与案件调查,通过走访询问、实地勘验、无人机航拍等方式深入长冈水库及周边11个村镇调查,查明该水源地存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处置不规范;库区违规停泊的废弃船舶机油外泄;违规垂钓、游泳现象多发,存在大量禁用渔具;部分区域未安装防护网,部分标识牌、警示牌倒塌、陈旧等问题。经检测,该水库水源地部分区域水质类别由Ⅱ类下降至劣V类。2023年12月5日,兴国县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为破解长冈水库保护存在的监管职责交叉、合力不足等问题,2023年12月7日兴国县院召开听证会,邀请提报线索的“益心为公”志愿者、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作为听证员,兴国县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及相关乡镇派员参加。经听证,进一步明确问题整改的牵头、配合单位和属地监管等密切联动协作监管工作格局。听证会后,兴国县院向县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涉案破坏库区水生态环境行为予以处理,联合对保护区范围内案涉违法问题加强执法。

 

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库区废弃船舶和库区垃圾清理;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防护设施建设,更新、修复警示牌、标识牌,新增安装防护网和视频监控;开展水源保护地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实施“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项目”,并开展打击非法捕捞清网行动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沿库养殖场违法违规排污问题全部整改到位。经整治,水库水质明显改善,水质类别恢复为地表水Ⅱ类标准。

 

办案过程中,兴国县院结合志愿者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兴国县委县政府提交了《关于长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推动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加强长冈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二十条措施》。2024年4月,兴国县院邀请志愿者参与公益诉讼“回头看”发现,库区内畜禽养殖、农业面源污染、废弃船舶等水库水质污染源得到有效整治,水源地生态得到有效恢复。

 

【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重要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对属地饮用水安全以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积极借助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智慧外脑”全程辅助办案,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专业人才优势,实现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与检察监督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将“民主智慧”转化为公益保护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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